时间: 2024-05-07 06:17:10 | 作者: 五星体育免费观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工作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爱华女士、原核心技术人员栾贻宏先生,均不再直接负责研发相关工作,因此公司不再认定刘爱华女士、栾贻宏先生为核心技术人员,两位仍然在公司任职负责其他重要工作;
●近日,公司收到核心技术人员王勇志先生的辞职申请,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务,辞职后其在公司及子公司将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再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变动的核心技术人员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其变动亦不影响公司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属的完整性;
●本次核心技术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技术优势、核心竞争力、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企业内部工作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刘爱华女士、原核心技术人员栾贻宏先生,均不再直接负责研发相关工作,因此公司不再认定刘爱华女士、栾贻宏先生为核心技术人员,两位仍然在公司任职负责其他重要工作。
近日,公司收到核心技术人员王勇志先生的辞职申请,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职务,辞职后其在公司及子公司将不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再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刘爱华女士,196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沈阳药学院药物制剂专业,本科学历。1983年8月至1993年8月,任济南第三制药厂实验室副主任、科研所所长、副厂长;1993年8月至1998年7月,任济南永宁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科研所所长;1998年8月至2002年11月任山东省生物药物研究院副院长;2002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华熙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福瑞达”)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任华熙福瑞达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爱华女士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被授予23.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7.08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获归属并上市流通。截至公告披露日,刘爱华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7.08万股。
刘爱华女士在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主要负责研发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并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相关专利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不再认定刘爱华女士为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专利权权属的完整性,刘爱华女士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亦不存在职务发明纠纷或潜在纠纷。
刘爱华女士已与公司签署《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产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所有。其在任职期间应遵守公司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栾贻宏先生,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7月本科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药学系药学专业,2008年12月获山东大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专业硕士学位。执业药师,工程技术研究员。1988年7月至2000年8月,任济南维尔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员、车间主任;2000年9月至2004年8月,任济南维尔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质量副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19年3月,分别任华熙福瑞达研发部长、质量部长、生产部长、副总经理。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任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技术顾问。
栾贻宏先生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被授予2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13.8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获归属并上市流通。截至公告披露日,栾贻宏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栾贻宏先生在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主要负责生产工艺管理、中试放大研究和生产技术改进工作,并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相关专利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不再认定栾贻宏先生为核心技术人员不影响公司专利权权属的完整性,栾贻宏先生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亦不存在职务发明纠纷或潜在纠纷。
栾贻宏先生已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熙生物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本段以“公司”指代)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保密信息以及其他职务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属于公司所有。其在任职期间应遵守公司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王勇志先生,197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专业和法国兰斯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双硕士学历。2008年至2010年,任雀巢中国高级研发专家;2010年至2014年,任葛兰素史克中国高级研发经理;2014年至2017年,任康宝莱中国及亚太研发总监。王勇志先生拥有20多年的食品、保健品、功能食品等品类产品的开发经验,曾负责包括粉剂、液体饮料、口服液、压片糖果、软糖、果冻、能量棒、果酒及白酒等众多剂型的产品上市,并拥有从原料开发到产品应用开发及产品功效研究的完整产品研究开发经验。2021年2月加入公司,离职前任公司食品研发上海分中心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勇志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王勇志先生在任职期间共参与申请多项发明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相关专利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王勇志先生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权属的完整性,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亦不存在职务发明纠纷或潜在纠纷。
王勇志先生已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熙海御科技有限公司(本段以“公司”指代)签署《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约定其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保密信息以及其他职务开发成果,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属于公司所有。其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为长期,直至相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该期限包括任职期间,亦包括其自公司离职后的时间。其离职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机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自用和转让于第三方使用。
经综合考虑后,企业决定无需王勇志先生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及其子公司亦无需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王勇志先生在任职期间出色的完成了其工作职责,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作为以合成生物科学技术创新驱动的生物科技公司、生物材料全产业链平台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已建成合成生物学研发平台、微生物发酵平台、应用机理研发平台、中试转化平台、交联技术平台、配方工艺研发平台在内的六大研发平台。公司还组建了业务、研发、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研发委员会,致力于通过打通市场与研发环节,提升研发成果转化效率及市场表现。
截至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377人、571人、827人及926人,具有药学、药物制剂、发酵工程、材料学、生物医学工程、分子生物学、微生物学等交叉学科专业背景,研发团队的专业化程度、年轻化程度不断提高,支撑公司超过300项在研项目的研发工作。
公司已建立系统、完整的研发组织和体系,可有序、高效发挥其研发职能,支撑现有业务发展。本次核心技术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技术优势、核心竞争力、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计15人,本次核心技术人员具体变动如下:
公司的研发工作在正常有序推进中,公司将进一步通过组织能力提升等打通从实验室到市场的各个环节,提升研发成果的市场转化效率;通过优秀人才的持续引进、研发团队的优化调整,保持前沿技术敏感度和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开发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好产品。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6日华熙生物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熙生物”)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燕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郭学平先生委托董事李亦争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在呈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赵燕女士、郭学平先生、郭珈均先生和李亦争先生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议案在呈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在呈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本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赵燕女士因是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郭珈均先生及樊媛女士因是关联方董事而成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三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保荐机构已对本议案事项发表了无异议核查意见;审计机构亦对本议案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7)。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颖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关亭)》《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曹富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工作细则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工作细则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工作细则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修订后的工作细则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工作细则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修订后的工作细则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工作细则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二十七)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另行发出。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6日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静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并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2023年度,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财务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及督促等职能,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编制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根据《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后拟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本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因日常关联交易中涉及公司与监事于静女士控制的企业间发生的交易,为谨慎起见,于静女士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公司根据产品市场评估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审慎作出,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关于调整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7)。
(十一)全体监事回避表决《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编制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做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就“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熙生物”)拟向参股公司华熙济高生物科技(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济高”)出售其拥有的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出售价格为1,350万元。
●公司副总经理刘爱华女士为华熙济高董事长,华熙济高为公司的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和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啤特果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的特产,经过研究发现,啤特果发酵滤液具有抗衰、控油、抗氧化等作用。为充分发挥公司在技术与品牌上的优势,结合临夏县啤特果原产地的资源优势,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嘉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嘉泉”)与济南惠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聚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临夏县乡村振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华熙济高,旨在共同投资建设啤特果深加工产业链企业,建立啤特果化妆品车间和原料车间,促进东西部产业协作,实现深度合作与共赢目标。海南嘉泉持有华熙济高45%股权,华熙济高为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为快速实现产业化发展,华熙济高拟购买公司拥有的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引入业务发展所需的专利技术、发酵菌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核心要素。
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01-1312号《华熙济高生物科技(甘肃)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1,359万元。参考上述评估结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拟出售价格为1,350万元。
公司副总经理刘爱华女士为华熙济高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华熙济高为公司的关联人,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7.注册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韩集镇姚川村惠民嘉苑小区一区2号楼2楼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生物饲料研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生物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药用辅料销售;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食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嘉泉向华熙济高委派了1名董事长、1名董事。除此之外,公司与其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本次交易属于《科创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出售资产”,交易标的为公司拥有的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包括2项发明专利、1株生产菌株及4项啤特果发酵滤液相关的化妆品配方非专利技术。
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根据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23]第01-1312号《华熙济高生物科技(甘肃)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1,359万元。参考上述评估结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拟出售价格为1,35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准,由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符合市场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华熙济高拟签署《技术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及生产菌株及化妆品配方的转让交易费为人民币1,350万元整,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交易费。付款以乙方确认银行进账为付款标志。
双方同意,以甲方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交易费的时点作为正式专利权及生产菌株及化妆品配方及其相关专有技术的转让时点。甲方完成支付全部转让交易费后,甲方即可以单独并完全行使乙方所转让的专利权及生产菌株及化妆品配方及其相关专有技术,并享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乙方应在收到专利转让交易费后5日内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方式递交给甲方指定代表,并将技术资料交接确认单以面交方式递交给甲方指定代表。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乙方所在地。技术资料包括《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等复印件、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化妆品配方等文件。
由乙方就其在本合同所载交易中受让的专利权及其相关的专有技术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权利变更并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承担变更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完成上述变更手续。
甲方实施本合同项下专利包技术进行产品生产时,乙方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培训甲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交易费,逾期30日合同自动失效。乙方未及时交付资料和/或不配合办理专利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逾期30日,除要求主张前述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转让交易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熙济高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约2,497.89万元,具有履行本次交易下款项支付义务的能力。
公司是以合成生物科技驱动的生物科技公司和生物材料公司,在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方面拥有相关专利技术。参股公司华熙济高注册所在地在甘肃省临夏县,啤特果是临夏县独有特产之一,啤特果发酵滤液含有多糖、有机酸、三萜、皂苷、氨基酸、黄酮等多种活性成分,具有抗衰、控油、抗氧化等化妆品功效。本次公司将啤特果原料及化妆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参股公司华熙济高,不仅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能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经营效率。华熙济高引入其业务发展所需的专利技术、发酵菌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核心要素,加速其产品的商业化进程,强化和发展当地优势产业。
截至2023年底,公司已申请专利908项(含发明专利716项),其中已获授权专利452项(含中国发明专利289项,国外发明专利7项)。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科创属性。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准,由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情况、经营成果等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存在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及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董事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涉及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健康产业园项目”);
●健康产业园项目拟取消食品产线相关产能规划,调整部分医疗终端、护肤品产能,预计于2024年第四季度竣工;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健康产业园项目部分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进行调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96号文,公司于2019年10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49,562,55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368,594,551.2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248,954,425.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全部到位,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健康产业园项目原拟投资总额为164,678.50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74,136.11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拟投资总额增加至166,402.5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变。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拟于济南市高新区新建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车间、功能性护肤品车间、立体库、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等,扩大公司透明质酸终端产品的产能,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产品市场需求评估、产品注册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对健康产业园项目医疗终端产品、护肤品进行了产品产能调整,并新增了食品产线规划,变更后健康产业园产能规划如下:
截至2024年3月31日,健康产业园项目医疗终端产品产线方面,医疗针剂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准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西林瓶及喷剂产线仅预留厂房空间,暂未采购生产设备;护肤品西林瓶产线暂未采购设备;食品产线已采购部分设备,暂未安装,其他产线正常推进中。
截至2024年3月31日,健康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余额7,853,423.00元,其中用于设备采购的国际信用证保证金4,093,020.64元,用于健康产业园项目工程款付款的保证金2,970,000.00元;招商银行活期账户余额790,402.36元。前述国际信用证中无因采购食品产线设备而开立的信用证。
根据产品市场需求评估及产品注册情况,拟取消西林瓶及喷剂产线;医用敷料设计产能拟由原计划1,100万件/年变更为1,000万件/年;新增多功能医疗器械车间,主要生产预灌封注射剂,设计产能800万支/年。
根据产品市场需求评估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拟取消西林瓶产线,新增糙米发酵液产线吨/年,新增柔性车间,用于小规模膏霜水乳生产,设计产能500万支/年。
鉴于杭州的独有区位优势及当地政府的优惠举措,公司拟于杭州使用自有资金建设食品产线,并取消健康产业园项目食品产线,315.84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公司拟将自有资金15,752,315.84元拨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替换食品产线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食品产线已采购设备合同后续付款将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健康产业园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4年第二季度。鉴于本次拟对医疗终端产品及护肤品产线的产能规划进行调整,预计全部产线年第四季度竣工。
本次对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公司依据产品市场评估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审慎作出,有利于公司贴近市场发展趋势,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或浪费,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对华熙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的调整,是公司依照产品市场评估结合自己发展规划审慎作出,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同意《关于调整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规划的议案》,该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华熙生物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划及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